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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12-11 20:01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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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建金[2015]19号文件要求,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发布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则》(长住金字[2015]16号),在原有外来务工人员租房提取政策的基础上对租房提取的范围及条件进行了拓宽和细化,又于2016年9月28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长住金字2016[41]号),进一步优化提取手续,明确提取金额。

  二、实施目的:

  1、明确可提取职工的范围及条件:需在缴存城市租房,且夫妻双方在缴存城市名下均无房产。

  2、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拓宽,购买房屋可以使用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没有房屋也可以使用公积金余额来降低租住商品房屋带来的生活压力,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

  3、将租赁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租赁住房,一类是租住商品房。明确租房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将租房提取标准进行了统一。

  4、通过对业务流程优化,将原来一些不必要的提取手续进行减免,方便职工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

  三、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解读:对比原来有政策,取消了租房职工户籍上的限制,使得租房提取的涵盖人员范围更大,切实缓解租房职工生活压力。

  四、明确租房提取时限、提取金额

  《细则》第十三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三)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96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解读:针对不同地区及不同方式租赁的房屋进行区分,特别是租住商品房方面,统一将原有不固定的提取额度统一按上限提取。

  五、提取手续

  《细则》第十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签署本市无房承诺书、结婚证(单身的签署单身声明)。

  租住商品房提取除需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和本人名下有效的建行或者工行储蓄卡(铁路职工由于铁路系统房屋的特殊性,还需要铁路系统提供相应的证明)。

  解读:公共租赁住房取消票据,租住商品房取消房屋手续及租赁合同,已将提取手续简化到极致,确保政策落地,方便广大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