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转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人;
(二)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抵押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款人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还款资金一并划入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受托银行办结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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