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在接到通知2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完成解除原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借款人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四)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五)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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