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1、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2、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二)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
(三)业务证明材料
1、首次提取业务证明材料(202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第一次提取为首次提取):
①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下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②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不动产权证、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③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④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除本条第①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
⑤贷款自然结清的,除本条第①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除本条第①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
⑥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本条第①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其中,本条第①至⑤款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如职工的贷款发放机构已与管理中心实现数据共享(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具体名单另行公布),且职工授权管理中心核查其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可不提供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未来12个月还款计划、贷款结清证明。
2、再次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①已提交过首次提取所要求的业务证明材料,再次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②已在管理中心合作机构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其偿还贷款期间申请提取的,可选择开通按年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服务正式开办时间另行公布),职工可不再提供业务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