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执行)
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①首次提取的,提取时,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并以此类推。
②再次提取的,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应根据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签订冲还贷协议;尚未签订的,允许在签订冲还贷协议前办理最后一次提取,符合累计提取条件的可累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累计期内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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