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公积金共同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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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人是吉林省直公积金,一人是长春市直公积金,可以一起贷款买新房吗,有什么政策要求,贷款金额最高是多少 2026-03-09 10: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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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及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对所购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 3.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4.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6.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7.在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8.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执行期限到2026年12月31日); 2.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3.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4.购买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住宅或通过“好房子”评定的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 5.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限毛坯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 6.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30倍; 7.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15%,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其余情形,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8.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月缴存基数以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平均值确定; 9.借款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贷款余额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债务余额,按月还款的,在测算借款人月还款能力时扣除;非按月还款的,在借款人可贷额度中扣除; 1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具体以窗口审核为准。
初审:马驰 复审:陈佳音 终审:李周琦 |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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