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夫妻公积金贷款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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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积金共同贷款,离婚后房子归一方,公积金是否可以变更?变更后还款金额是否改变? 2025-12-09 09: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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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可向长春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变更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条件 1.公积金贷款无逾期,并征得房屋共有权人同意,贷款为组合贷款的需征得商业银行方同意; 2.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明晰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能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3.变更后的借款人,贷款额度需按现行政策重新核定,新核定额度高于原贷款余额的按原贷款余额确定,低于原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需提前还款; 4.变更后的借款人、抵押人与产权人需保持一致,离婚变更的借款人需为原借款人配偶; 5.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到场办理。 二、申请材料 1.变更前、后的借款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3.《长春市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申请审批表》; 4.征信报告、还款银行卡及其他相关材料; 5.借款人协议离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明确贷款及房屋归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载明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的协议书);借款人通过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文书生效证明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未明确贷款及房屋归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载明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的协议书)。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0431-12329,我们会为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初审:陈晨 复审:李周琦 终审:朱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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