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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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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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一、 执法人员送达《责改通知》后,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督促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督办不得少于两次,并记录督办详情。

  二、单位收到《责改通知》后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及时提交案审会审议,经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经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单位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告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单位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时限。

  四、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单位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对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中心不得因单位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中心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单位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