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联发〔201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
2016年4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按照所在城市规定执行。
五、按照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和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规定,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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