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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2-12-31 13:00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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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管规字〔2022〕8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及省内其他市(州)房地产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分别为: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
  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2、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公主岭市自愿缴存者30万元。
  3、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4、在铁路电力分中心所辖分理处缴存的职工,按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
  三、可申请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上述调整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