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实施目的
为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不足问题,促进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在长春城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且有共同借款人的缴存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上限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缴存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上限为6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2.在长春城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且有共同借款人的缴存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上限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缴存职工,单笔公积金贷款上限为5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3.缴存职工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在最高贷款限额内,贷款额度与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倍数的规定按照首次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执行,即: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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